馬來西亞吉隆坡循人中學旅臺校友會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名稱):本會定名為『馬來西亞吉隆坡循人中學旅台校友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,於公元一九六六年三月六日正式成立。
第二條(宗旨):
本會之宗旨在於聯繫旅台同學之感情,協助同學解決困難,加強與母校的連絡及發揚母校校訓:『誠、愛、忠、毅』四大傳統精神。
第三條(會址):
本會之會址暫設於總幹事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(資格):【一】當然會員:凡母校畢業同學或曾為母校同學而現在台灣肄業者,為當然會員,未享有本會會員權利。
【二】名譽會員:凡當然會員大專院校畢業後者,為名譽會員,不享有本會會員權利,但享有發言權及參與各項活動的權利。
【三】本會會員:凡符合【一】款,並已繳交會費者,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(權利):
本會會員享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四權,並享有本會各項權利。第六條(義務):
本會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本會之議案,協助推展會務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三章 會員大會
第七條(架構):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下設總幹事與稽核。
第八條(召開會議):
會員大會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,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,並於該學年7月1日前召開。如遇特殊情況,可延後召開。
第九條(主席):
每次會員大會應由本會會員推選出下次會員大會主席。
第十條(主席請辭):
如遇會員大會主席因故請辭,則總幹事須委任代理主席暫理會員大會之前置作業,直至在會員大會上推選新任會員大會主席。代理主席不得為總幹事與稽核。
第十一條(法定人數):
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本會會員人數之三分之一。每四位本會會員請假,既抵免一位法定人數。
第十二條(臨時會員大會):
如有必要,應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臨時大會;若有三分之一會員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大會,會員大會主席應於兩星期內召開。
第四章 選舉
第十三條(選舉委員會的產生):選舉委員會係由前屆期末會員大會推選主委與候補委員各一名,主委可自組委員會並於選舉事務結束後自行解散。候補委員為主委之備位人選。
第十四條(選舉委員會的職權):
【一】得依據本會章程擬定選舉辦法;【二】訂製選票及相關選務文件,同時監督選舉過程;
【三】審核候選人資格;
【四】其他相關選務工作。
第十五條(期限與目的):
選舉委員會必須在6月1日前執行選舉事務,並於會員大會完成總幹事與稽核之選舉。
第十六條(候選人資格):
非應屆畢業會員皆可為總幹事或稽核候選人。
第十七條(提名方式):
總幹事與稽核選舉採事前提名。若無事前提名或出現突發狀況,交由選舉委員會全權處理。
第十八條(投票):
投票採不記名方式,投票結果以得票數達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第十九條(職權交接):
新舊幹事會,應於每年7月15日前辦理職權交接。
第五章 總幹事與稽核
第廿條(幹事會):幹事會負責綜理會務,由總幹事籌組,各股幹事對總幹事負責,其中以副總幹事、財政及秘書為常設者,餘者得由總幹事視情況任命之。
第廿一條(正、副總幹事職權):
總幹事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主持會務之進行;副總幹事協助總幹事處理會務。
第廿二條(總幹事職權代理):
如總幹事於任期內因故不能行使職權,其職務委託副總幹事代理之。
第廿三條(總幹事出缺處理):
總幹事出缺或無法視事時,由副總幹事繼任,以補足原任總幹事未滿之任期為止;若任期尚餘半年或以上,選舉委員會必須於一週內公告辦理補選。
第廿四條(罷免):
如總幹事不履行其職責,應得三分之一會員連署,並經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通過,得以罷免之。
第廿五條(幹事會議):
幹事會得視會務之需要而隨時召開會議,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一次。
第廿六條(分會):
在特定區域內,如有二十人以上者,可另設分會,由分會選出總幹事,自組幹事綜理分會會務。
第廿七條(稽核):
本會設稽核二人,為本會最高監察機構。得列席本會各項會議,並行使稽核權。稽核權分為監督、審計、彈劾。
第廿八條(任期):
總幹事、稽核及各股幹事,任期為一年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廿九條 凡違反本會章程,破壞本會聲譽者,由會員大會討論處理之。
第卅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得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之議決修正之。
第卅一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日起實行。
第卅二條 凡本會章程規定之事項,則依本會章程規定;若無規定者,則以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準。
* 本章程於2007年第41屆循人中學旅台校友會期末會員大會重擬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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